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遺囑要式性", description="為確保遺囑的存在及真實性, 遺囑的作成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才發生效力,稱為遺囑要式性。要式是指「要式行為」。" ~~ ====== 遺囑要式性 ====== 為確保[[遺囑]]的存在及真實性, 遺囑的作成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才發生效力,稱為遺囑要式性。要式是指「[[要式行為]]」。 例如遺囑人要做成公證遺囑,必須 - 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 在[[公證人]]前,用嘴巴說出遺囑意旨; -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如果違反這些方式,則所作成的[[公證遺囑]]不生效力。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