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description="離婚時,就算沒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出的各種情形,但只要夫妻間存有重大事由,真的已經沒有辦法維持婚姻生活,還是可以請求離婚。至於有沒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是以一般人如果遇到相同狀況,是不是也一定會想離婚,來作為判斷的標準。 " ~~ ====== 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 [[離婚]]時,就算沒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出的各種情形,但只要夫妻間存有重大事由,真的已經沒有辦法維持[[婚姻關係|婚姻]]生活,還是可以請求離婚。 至於有沒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是以一般人如果遇到相同狀況,是不是也一定會想離婚,來作為判斷的標準。 <WRAP box> == 民法 第1052條 ==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刑法:重婚|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刑法:性交|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因[[刑法:故意|故意]][[刑法:犯罪|犯罪]],經判處[[刑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