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間接代理", description="間接代理乃以自己名義為本人之計算而為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首先對間接代理人發生,再依內部關係移轉於本人。所謂間接代理,乃代理之類似制度,而非真正的代理。因為是以代理人自己之名義所為之,故不會發生代理的相關法律效果。 " ~~ ====== 間接代理 ====== //(mittelbare Stellvertretung)// 間接代理乃以**自己名義**為本人之計算而為[[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首先對間接代理人發生,再依內部關係移轉於本人。所謂間接代理,乃代理之類似制度,而非真正的代理。因為是以[[代理人]]自己之名義所為之,故不會發生代理的相關[[行政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 <wrap info>例如</wrap> [[行紀]]係行紀人,即間接代理人,先以自己之名義,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的交易,自己成為法律行為的主體,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享[[憲法:權利|權利]]並自負[[:義務]]。 在間接代理僅有間接代理人與[[相對人]],以及間接代理人與本人間的兩面關係,本人與相對人間並無直接關係,與代理關係之三面關係有別。 **相關條目** * [[有權代理]] - [[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 * [[直接代理]] - [[間接代理]] * [[法定代理]] - [[意定代理]] * [[積極代理]] - [[消極代理]] * [[一般代理]] - [[特別代理]] * [[單獨代理]] - [[共同代理]] * [[本代理]] - [[複代理]] {{tag>民法 民法總則 代理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