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主張責任者", description="指法院據為判決基礎之事實,非經當事人主張,不得加以斟酌。又當事人已盡主張責任者,未必皆須負舉證責任,其中毋庸負舉證責任者,即為舉證責任之例外,依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至第281條規定,其情形如下:(一)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二)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三)法律上推定之事實而無反證者。 " ~~ ====== 主張責任者 ====== 指[[:法院]]據為[[:判決]]基礎之事實,非經[[:當事人]]主張,不得加以斟酌。又當事人已盡主張責任者,未必皆須負舉證責任,其中毋庸負舉證責任者,即為舉證責任之例外,依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至第281條規定,其情形如下: -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 -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 -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而無反證者。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故[[:事實審]]法院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於具體個案審理程序中,對於[[:舉證責任]]之分配,也就是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應該歸責於那一造當事人對於各該事實負舉證證明之責任,常常影響訴訟之勝敗結果。 **相關條目** * [[自認]]—[[不爭執|擬制自認(不爭執)]] * [[自認之撤銷]] {{tag>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