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description="法院於給付判決確定前,因符合一定要件,賦與判決執行力,稱為假執行判決。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時,不論原告有無聲請假執行,法院均應就未確定之給付判決為假執行宣告,即屬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 ======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法院]]於[[給付判決]]確定前,因符合一定要件,賦與判決執行力,稱為假執行判決。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時,不論原告有無聲請假執行,法院均應就未確定之給付判決為假執行宣告,即屬[[: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WRAP box> == 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 == -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 (刪除) - 就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 (刪除) - 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 -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427條第7項之規定。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