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兩造平等主義", description="本於憲法平等原則與訴訟權保障,兩造當事人均有平等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機會,法院於程序進行中並應本此原則兼顧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之平衡,以達真實信賴之目的。 " ~~ ====== 兩造平等主義 ====== 本於[[憲法:平等原則|憲法平等原則]]與[[憲法:訴訟權|訴訟權]]保障,[[:兩造]][[:當事人]]均有平等提出[[:攻防方法|攻擊防禦方法]]之機會,[[:法院]]於程序進行中並應本此原則兼顧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之平衡,以達真實信賴之目的。 ===== 配套制度 ===== - 定型化契約之合意管轄排除(§28Ⅱ、§436-9) - 集團訴訟制度(§44-1~§44-3) - 弱勢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選定(§44-4、§77-25、§585) - 訴訟救助(§107) - [[法組:審判長|審判長]][[:闡明權|闡明權]]行使(§199) - [[舉證責任轉換]](§277 但書) - 證明妨礙之認定(§282-1) - 兩造言詞辯論(§297Ⅰ) - 書證提出之協助(§342Ⅲ) **相關條目** * [[:攻防方法]] {{tag>民法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