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客觀舉證責任(民事)", description="訴訟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之事實已窮盡所有的證據方法,進入審理之終結階段仍無法令法院就某於判決具重要性事實之存在,產生確信的心證時,應由何人負擔事實真偽不明的不利益結果。 " ~~ ====== 客觀舉證責任(民事) ====== [[:訴訟]][[: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之事實已窮盡所有的[[:證據]]方法,進入審理之終結階段仍無法令[[:法院]]就某於[[:判決]]具重要性事實之存在,產生確信的[[:法官心證|心證]]時,應由何人負擔事實真偽不明的不利益結果。 客觀舉證責任在[[職權探知主義]]及[[辯論主義]]都有適用。透過客觀舉證責任區分[[本證]]與[[反證]],分配何方應證明至本證的證明程度,以使法官形成確信,相對人則須就相反事實提出反證,並不需要使[[法組:法官|法官]]形成確信,只要動搖法官原來就本證所形成的確信即可,並在訴訟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之事實已窮盡所有的證據方法,進入審理之終結階段仍無法令法院就某於判決具重要性事實之存在,產生確信的心證時,應由何人負擔事實真偽不明的不利益結果,在性質上屬於結果責任。 客觀舉證責任並不隨訴訟程序之進行而產生變化。此係法院取向的規則,而非加諸於當事人之負擔。客觀舉證責任的功能在處理法院就訴訟上[[: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陷於真偽不明,在法治國家禁止法院拒絕裁判之前提下,法院應如何裁判之問題。 <wrap info>或許您也對[[行政法:客觀舉證責任|客觀舉證責任(行政)]]感興趣。</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