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客觀舉證", description=" " ~~ ====== 客觀舉證 ====== 訴訟當事人對於某事實是否存在,已經提出所有的證據,且經民事法院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沒辦法使民事法院認定某事實究竟是存在或不存在,因此產生不利益的結果要由哪一造[[:當事人|當事人]]負擔的問題。 例如:原告提出其匯款給被告5萬元之銀行匯款單據,主張[[被告|被告]]向原告借款,提起民事訴訟。 原告雖有匯款至被告帳戶5萬元之事實,但匯款之原因可能為[[民法:買賣契約|買賣]]、[[民法:贈與|贈與]]、[[民法:清償|清償]]、會款等很多情形,依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該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也就是應該由原告證明兩造間有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之事實,民事法院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無法確定該匯款原因是否為「借款」時,不利益的結果(無法證明借款合意)由原告承擔。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