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宣告免為假執行", description="判決主文有「准原告為假執行」時(參見假執行相關解釋之說明),法院可以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避免被告之財產遭受假執行,亦即在執行標的物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前,被告依判決主文所宣告內容,預先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就可以不被假執行,以平衡原告與被告間之權益(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 ~~ ====== 宣告免為假執行 ====== 判決[[:主文]]有「准原告為[[民法:假執行|假執行]]」時,[[:法院]]可以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避免[[被告|被告]]之財產遭受假執行,亦即在執行[[民法:標的物|標的物]][[民法:拍賣|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前,被告依判決主文所宣告內容,預先向法院[[民法:提存|提存]]所提供[[民法:擔保|擔保]],就可以不被假執行,以平衡[[:原告]]與被告間之權益(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WRAP box> == 民事訴訟法 第392條 == -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WRAP> **相關條目** *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tag>民法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