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寄寓地", description="寄寓地係指非以定住所之意思,基於自由意思而寄住於他人住處,歇宿停留較久之處所。" ~~ ====== 寄寓地 ====== 寄寓地係指非以定[[民法:住所|住所]]之意思,基於自由意思而寄住於他人住處,歇宿停留較久之處所。 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生徒|生徒]]、受僱人因[[民法:財產權|財產權]]涉訟,得以寄寓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相關條目** * [[法定管轄]]-[[合意管轄]]-[[應訴管轄]]-[[指定管轄]] * [[土地管轄]]-[[職務管轄]]-[[事物管轄]] * [[專屬管轄]]-[[任意管轄]] * [[寄寓地]] {{tag>民事訴訟法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