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專屬管轄", description="專屬管轄(日文:専属管轄)指某訴訟事件專屬於某法院管轄。係指特定公益性強、或有便利調查證據需求之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掌理裁判,其他法院並無管轄權且當事人也不得以合意、應訴改變管轄法院,故此類管轄必須有法律之明文。" ~~ ====== 專屬管轄 ====== 專屬管轄(日文:専属管轄)指某[[:訴訟|訴訟事件]]專屬於某[[:法院]]管轄。係指特定[[行政法:公益性|公益性]]強、或有便利[[刑訴:調查證據|調查證據]]需求之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掌理[[:裁判]],其他法院並無[[:管轄權]]且[[:當事人]]也不得以[[民法:合意|合意]]、應訴改變管轄法院,故此類管轄必須有[[:法律]]之明文。 但如[[被告|被告]]的[[民法:住所]]或[[民法:不動產]]所在地跨連或分散於數法院管轄區域內,則各該法院皆有專屬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1條)。又法律定專屬管轄的理由,往往是基於[[行政法:公共利益|公益]]上的理由,或為了調查證據的便捷、為當事人的便利等原因。 屬專屬管轄事件包括涉及[[民法:不動產]][[民法:物權]]之經界或分割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再審程序|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9條)、[[民法: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等。 **相關條目** * [[法定管轄]]-[[合意管轄]]-[[應訴管轄]]-[[指定管轄]] * [[土地管轄]]-[[職務管轄]]-[[事物管轄]] * [[專屬管轄]]-[[任意管轄]] * [[寄寓地]] {{tag>民事訴訟法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