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形式證據力", description="文書係由制作名義人作成。原則上公文書推定具有形式證據力,亦即否認公文書為真正者,應提出反證推翻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5條), 至於私文書則應由擧證人證明其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然而,文書具有形式證據力,未必有實質上證據力(指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的依據),是否具有實質證據力,仍應由法院根據個案事實和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判斷之。 " ~~ ====== 形式證據力 ====== [[刑訴:文書|文書]]係由制作名義人作成。原則上公文書推定具有形式證據力,亦即否認[[刑法:公文書|公文書]]為真正者,應提出[[反證]]推翻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5條), 至於[[刑法:私文書|私文書]]則應由舉證人證明其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 然而,文書具有形式證據力,未必有實質上證據力(指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的依據),是否具有實質證據力,仍應由法院根據個案事實和[[: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主義|自由心證]]判斷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