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description="法院就原告因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值進行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作為個別民事訴訟事件應適用之何種程序(通常、簡易或小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36條之8第1項)、法院應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應否強制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等之判斷依據。 " ~~ ======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 [[:法院]]就[[:原告]]因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值進行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作為個別[[:民事訴訟]]事件應適用之何種程序(通常、簡易或小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36條之8第1項)、法院應否[[:依職權]]宣告[[民法:假執行|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應否[[民法:強制調解|強制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等之判斷依據。 例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被告]]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0萬元,因未逾50萬元,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依法應強制調解,法院[[:判決]]原告勝訴時,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