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爭點簡化協議", description="指兩造就本案審理之爭點予以簡化所成立之訴訟上契約,須兩造當事人皆予同意。「簡化」係指縮減、排除有爭點之部分(如:成立簡化協議,以排除清償抗辯之爭點)。 " ~~ ====== 爭點簡化協議 ====== 指[[:兩造]]就[[:本案]]審理之[[:爭點]]予以簡化所成立之[[:訴訟]]上[[民法:契約行為|契約]],須兩造[[:當事人]]皆予同意。 「簡化」係指縮減、排除有爭點之部分(如:成立簡化協議,以排除清償抗辯之爭點)。 凡屬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所適用之事項,均屬得成立簡化協議之範圍,故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之1第2項規定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均得成立簡化協議,包括:就訴訟標的成立之協議、自認協議、權利自認協議、證據捨棄協議。 ===== 效力 ===== 原則上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應受爭點簡化協議之拘束。除非經兩造同意變更,蓋既然兩造得成立協議,自亦得解除協議而不受該協議之拘束;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協議顯失公平;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 ===== 相關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268-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70-1條、民事訴訟法第271-1條。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訴訟程序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