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特別審判籍", description="以某特定人為被告時,僅限於某種類內容之訴訟,得向某法院起訴之謂。法院取得一般性的管轄權,稱為普通審判籍,法院根據訴訟事件之性質而取得的管轄權,則為特別審判籍。 " ~~ ====== 特別審判籍 ====== 以某特定人為[[被告|被告]]時,僅限於某種類內容之訴訟,得向某法院[[起訴]]之謂。[[:法院]]取得一般性的[[:管轄權]],稱為[[普通審判籍]],法院根據[[:訴訟|訴訟事件]]之性質而取得的管轄權,則為特別審判籍。 特別審判籍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20條。其中除民事訴訟法第10條為[[專屬管轄]]外,其餘事件至少均得就「普通審判籍法院」及「特別審判籍法院」二擇一,而為管轄之競合;亦即除專屬管轄外,特別審判籍並不排斥普通審判籍。 ===== 法條規定 ===== - **因[[民法:財產權|財產權]]涉訟之審判籍**(民訴§3、§4、§5) - **因業務涉訟之審判籍**: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訴§6)。 - **因船舶涉訟之審判籍**(民訴§7、§8、§15第2、3項) - **因社員資格涉訟之審判籍**: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訴§9) - **因[[民法:契約行為|契約]]涉訟之審判籍**: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訴§12) - **因[[民法:票據|票據]]涉訟之審判籍**: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訴§13)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