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續行訴訟", description="係指在雙方合意停止訴訟後,認有續行訴訟的必要,而聲請續行訴訟。白話來說,就是請求法院繼續進行訴訟。 " ~~ ====== 續行訴訟 ====== 係指在雙方[[合意停止訴訟]]後,認有續行訴訟的必要,而[[:聲請]]續行訴訟。白話來說,就是請求[[:法院]]繼續進行[[:訴訟]]。 <WRAP box> == 民事訴訟法 第190條 ==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民法: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