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訴之主觀合併", description="係原告或被告或二者出現複數之主體,通常稱為「共同訴訟」。例如: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訴請連帶給付,或甲、乙為「共同原告」對丙訴請為一定之給付。關於共同訴訟之規制,係訴訟法重要領域之一,包括「何時可以進行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之要件)、「共同訴訟人彼此間之訴訟行為係相互獨立或相互牽連」(共同訴訟人彼此關係之規劃)等。" ~~ ====== 訴之主觀合併 ====== 係原告或被告或二者出現複數之主體,通常稱為「共同訴訟」。例如: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訴請連帶給付,或甲、乙為「共同原告」對丙訴請為一定之給付。 關於共同訴訟之規制,係訴訟法重要領域之一,包括「何時可以進行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之要件)、「共同訴訟人彼此間之訴訟行為係相互獨立或相互牽連」(共同訴訟人彼此關係之規劃)等。 **相關條目** * [[訴之客觀合併]]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