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訴之變更(民事)", description="原告於起訴後,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以對被告之新訴代替原有之訴,亦稱「訴訟交換之變更」。 " ~~ ====== 訴之變更(民事) ====== [[:原告]]於[[起訴]]後,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以對[[被告|被告]]之新訴代替原有之訴,亦稱「訴訟交換之變更」。 訴之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若此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一變更,即為訴之變更。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之訴者,為訴之追加。凡訴之三要素,於訴訟進行中有一追加,即係[[訴之追加]]。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