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訴訟標的相對論", description="此說由學者邱聯恭提出,其主張由於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有主導特定訴訟標的之權能及責任,而認為原告既可選擇以實體權利作為訴訟標的(類似舊說,其稱之為「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亦可選擇以原因事實予以特定(類似新說,其稱之為「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法院則受原告特定訴訟標的之方式拘束。 " ~~ ====== 訴訟標的相對論 ====== 此說由學者邱聯恭提出,其主張由於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原告|原告]]有主導特定[[:訴訟標的]]之權能及責任,而認為原告可選擇: * 「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以實體權利作為訴訟標的(類似[[傳統訴訟標的理論|舊說]]) * 「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以原因事實予以特定(類似[[新訴訟標的理論|新說]]) ===== 效果 ===== [[:法院]]受[[:原告]]特定訴訟標的之方式拘束。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訴訟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