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起訴階段(民事)", description="由原告針對被告爭執存否之權利義務關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起訴程式,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向管轄法院起訴訟,管轄法院並為必要之要件審查。起訴是在訴訟上行使權利的行為,於訴狀提出於法院時即生中斷之效力。惟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民法第131條規定,若撤回其訴訟,或因該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於該裁判確定時,視為不中斷,時效仍繼續進行。反之,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民法第137條參照)。 " ~~ ====== 起訴階段(民事) ====== 由[[:原告]]針對[[被告|被告]]爭執存否之權利義務關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起訴[[:程式]],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向[[:管轄權|管轄]]法院起訴訟,管轄法院並為必要之要件審查。 起訴是在[[:訴訟]]上行使權利的行為,於[[起訴狀|訴狀]]提出於[[:法院]]時即生[[民法:中斷時效|中斷之效力]]。惟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民法第131條規定,若撤回其訴訟,或因該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於該裁判確定時,視為不中斷,時效仍繼續進行。反之,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民法第137條參照)。 **相關條目** * [[起訴]] → [[言詞辯論]] → [[證據調查]] → [[判決]] {{tag>民事訴訟法 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