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集中審理主義", description="集中審理主義係指法院進行訴訟之本案審理時,應盡可能將程序集中進行。法院應先踐行爭點整理程序,先確定本案中應調查之爭點,再行證據調查程序。民事訴訟之審理採爭點集中審理主義,多數法官於收受新案詳細審閱卷證後,即依各該事件之繁簡,斟酌採用書狀先行程序,或逕行指定期日審理, 並參酌第268-1條第2項、 第27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俾利於試行和解,或集中調查證據,以促進審理集中化,貫徹直接審理主義,使言詞辯論集中而易於妥適終結訴訟。 " ~~ ====== 集中審理主義 ====== 集中審理主義係指[[:法院|法院]]進行[[:訴訟]]之本案審理時,應盡可能將程序集中進行。法院應先踐行[[:爭點整理|爭點整理程序]],先確定本案中應調查之爭點,再行[[刑訴:調查證據|證據調查]]程序。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之審理採爭點集中審理主義,多數法官於收受新案詳細審閱卷證後,即依各該事件之繁簡,斟酌採用書狀先行程序,或逕行指定期日審理, 並參酌第268-1條第2項、 第27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俾利於試行和解,或集中調查證據,以促進審理集中化,貫徹直接審理主義,使言詞辯論集中而易於妥適終結訴訟。 換言之,集中審理主義要求法院將訴訟事件劃分為「[[:爭點整理|爭點整理階段]]」及「集中調查證據階段」,進行有計畫的審理。在爭點整理階段,法院應就原、被告之主張分別進行[[一貫性審查|一貫性]]及[[重要性審查]],俾能做成迅速、妥適、經濟的[[:裁判|裁判]],保護當事人實體及程序利益,並維護[[行政法:公共利益|公益]]層面的[[:訴訟經濟|訴訟經濟]]。 **相關條目** * [[處分權主義]] vs. [[職權調查主義]] * [[辯論主義]] vs. [[職權探知主義]] * [[公開主義]] vs. [[不公開主義]] * [[直接審理主義]] vs. [[間接審理主義]] * [[言詞審理主義]] vs. [[書狀審理主義]] * [[適時提出主義]] vs. [[隨時提出主義]] * [[自由心證主義]] vs. [[法定證據主義]] * [[集中審理主義]] {{tag>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