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法官不語", description="「法官不語」是一個廣為我國法界所承認的拉丁法諺,意指法官不必為承審的案子做任何的解釋,而應充分完全表達在裁判書。此法諺也被延伸到成為法官的「禁口令」:法官不得評論任何或即將繫屬法院的案件。已成為法官的行為準則且具有法規性質。 " ~~ ====== 法官不語 ====== //(The judge must keep silence)// 「法官不語」是一個廣為我國法界所承認的拉丁法諺,意指[[法組:法官|法官]]不必為承審的案子做任何的解釋,而應充分完全表達在裁判書。此法諺也被延伸到成為法官的「禁口令」:法官不得評論任何或即將[[訴訟繫屬|繫屬]]法院的案件。已成為法官的行為準則且具有法規性質。 ===== 效果 ===== 除於[[裁判書]]外,法官不許在聽審過程中透露[[法官心證|心證]],亦不應在審判後對該案件為裁判書之外的任何言論。 ==== 審判過程 ==== 在裁判過程中,「法官不語」是指法官針對承辦審理的案件,應扮演好「聽訟」的公正[[:裁判]]角色。 法官在聽取[[兩造]]的攻擊防禦及檢視所提[[:證據]]後,應以公正[[第三人]]的立場來裁判。 法官意見應該充分表達在裁判書,在案件[[:審理]]過程也不宜發表個人的意見,以避免被認為偏頗。 在審判過程中,法官除了[[:聽訟|聽訟過程]]所必要者之外,不應有過多或不當的言詞或特殊手勢、姿勢以避免透露其心證,更不可介入兩造的爭辯或給于當事人不當的提示或猜想其心證的機會。 ==== 審判後 ==== 「法官不語」在審判後的意義等同「裁判書充分表露」原則 ,因為法官應在窮極審度所有的法律社會規範思維後才能做出判決,所以法官應在裁判書中充分表露其形成判決的心證為何。既然法官的所有意見已在判決書中陳述殆盡,則法官在判決後再表示意見,就表示自己當初的判決並不是已到達終點的「終極見解」,此為法官的失責失職,當然也不行,因此「法官不語」。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