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法律續造", description="又謂「法官造法」,廣義來說,係指每一個法律解釋都在形塑甚至改變法律的文義,皆屬法律續造。 " ~~ ====== 法律續造 ====== 又謂「[[法組:法官]]造法」,廣義來說,係指每一個[[民法:法律解釋]]都在形塑甚至改變[[:法律]]的文義,皆屬法律續造。 ===== 內涵 ===== 狹義的法律續造則是指逾越或違反法律[[民法/文義解釋|文義的「解釋」]]。 ===== 區別 ===== 法律解釋與法律續造的區別點: 法律概念的文義範圍 ===== 理論基礎 ===== 關於討論「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允許法官進行法律續造」有以下學說: * 法實證主義:除非實證法明文禁止法官造法(如[[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之[[刑法:禁止類推原則|類推禁止]]),否則法官是否得進行法律續造,也是一個[[行政法:裁量]]問題。 * 反法實證主義:法官為了追求一個正確合理的判決,允許偏離法律文義進行法律續造。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