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司法官", description="為我國通稱法官及檢察官之詞彙,在比較法學上,為獨創於其他國家之刑事訴訟職稱。我國現行之檢察官隸屬法務部,法務部為行政院所轄,亦應為行政官。我國的法律主要繼受自日、德、美等國,在這三個國家,檢察權都隸屬行政權,檢察官都是行政官,基於令狀原則(德國人稱為法官保留原則),原則上沒有強制處分權。 " ~~ ====== 司法官 ====== 為我國通稱[[法官]]及[[刑訴:檢察官|檢察官]]之詞彙,在比較法學上,為獨創於其他國家之[[:刑事訴訟]]職稱。 ===== 檢察官為行政官 ===== 我國現行之檢察官隸屬法務部,法務部為行政院所轄,亦應為行政官。我國的[[:法律]]主要[[:繼受法|繼受]]自日、德、美等國,在這三個國家,檢察權都隸屬[[憲法:行政權|行政權]],檢察官都是行政官,基於[[刑訴:令狀原則|令狀原則]](德國人稱為[[刑訴:法官保留原則|法官保留原則]]),原則上沒有[[刑訴:強制處分|強制處分]]權。 **相關條目** * [[刑訴:審檢分隸原則|審檢分隸原則]] {{tag>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