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大法庭制度", description="大法庭制度是係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大法庭制度是透過對於個案的拘束力以及歧異見解的提案義務,構建成縱向以及橫向的拘束效力,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 " ~~ ====== 大法庭制度 ====== 大法庭制度是係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秩序|法律規範秩序]]具有[[憲法:法安定性原則|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憲法: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 大法庭制度透過對於個案的拘束力以及歧異見解的提案[[:義務]],構建成縱向以及橫向的拘束效力,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 ===== 影響 =====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 - [[刑法:判例]]:僅有[[:要旨]]而無全文的判例將停用。未停用的判例已無通案拘束力。 - 決議:不再以決議制度統一法律見解。現有見解仍可當參考。 ~~NOTOC~~ ===== 運作流程 ===== 大法庭就提案之法律爭議作成之[[:裁定]],明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提案庭必須依照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作出該案的[[民訴:終局判決]](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0)。 ==== 法律爭議 ==== - 歧異提案。 - 原則重要性提案。 ==== 30天徵詢 ==== 歧異提案前,應向其他庭徵詢意見,以判斷是否提案大法庭。 ==== 言詞辯論 ==== - 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強制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表達意見。 - 必要時,得委任專家、學者到場或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 宣示裁定 ==== - 辯論結束30天內宣誓。 - 得公布不同意見書,讓不同於裁定的見解,能留下供大眾參考。 - 此次法律見解,對提案庭所提的案件有拘束力。 - 未來他案若有不同見解,可再提案,挑戰此次見解。 ==== 終局裁判 ==== 承審庭依大法庭裁定的見解,作成判決。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院組織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