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當事人恆定原則", description="係指雖然訴訟標的移轉了,原本的當事人仍為適格,可以不必更動原、被告,不受影響地繼續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 ~~ ====== 當事人恆定原則 ====== 係指雖然[[訴訟標的]]移轉了,原本的[[當事人]]仍為[[適格]],可以不必更動[[原告]]、[[被告|被告]],不受影響地繼續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WRAP box> == 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第1項 == *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民法: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WRAP> ===== 移轉後的第三人參與 ===== 在[[民法:標的物]]已移轉的情形之下,原本的當事人就不再和訴訟標的之間具有利害關係了,大可以拍拍屁股走人,讓這個標的物的[[第三人]]可能也會因為不知道該標的物正在進行訴訟而受到損害。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必要讓接受訴訟標的的第三人能得知訴訟的進行: - [[訴訟通知]] - [[承當訴訟]] - [[訴訟繫屬登記]]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