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立法理由", description="立法者制定某法律條文時所抱持的理由。例如: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1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另徵收裁判費。」其立法理由為:「訴之合併,仍係利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應以一件計徵裁判費。」" ~~ ====== 立法理由 ====== 立法者制定某[[:法律]]條文時所抱持的理由。 例如: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1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民法:標的物|標的]],或為[[訴之變更]]、[[訴之追加|追加]]或提起[[民訴:反訴|反訴]]者,不另徵收[[行訴:裁判費|裁判費]]。」其立法理由為:「訴之合併,仍係利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應以一件計徵裁判費。」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