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經常性給與", description="是指制度上之經常性,與固定性給與不同,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僅需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經常性給付。 " ~~ ====== 經常性給與 ====== 是指制度上之經常性,與固定性給與不同,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僅需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以領得之[[民法:給付]],即屬經常性給付。 在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以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至於公司是以何項給付名稱為之,並不影響經常性的判斷,只要該給與是屬工作上之[[報酬]],於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均得列為[[行政法:平均工資]]。 若雇主是為了要改善[[行政法:勞工]]生活所為之給與,或[[行政法:雇主]]為其個人之目的,給與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勞工工作給付之對價,無論其係固定發放與否,均與[[行政法:勞動契約]]之經常性給與有別,而不得列入[[行政法:工資]]範圍之內。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