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不能勝任工作", description="《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要特別注意的是,「主觀上不配合」也屬於不能勝任工作之一種類,如:拒絕接受指揮命令、不願配合工作流程、消極怠工等。" ~~ ====== 不能勝任工作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 要特別注意的是,「主觀上不配合」也屬於不能勝任工作之一種類,如: * 拒絕接受指揮命令 * 不願配合工作流程 * 消極怠工 <WRAP box>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33號判決 == 但勞工縱有執行雇主所交付職務之學識技能,若其主觀上無意為之,不忠誠盡其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能為而不為,則雇主仍無法達成其僱傭該勞工所欲達成之客觀上合理經濟目的,其結果與客觀上能力、學識、技能不能勝任工作,並無二致。故《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可以做而無意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