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便宜裁量", description="行政機關就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時,如果認為法律構成要件成立後,法律有再針對法律效果為明示授權或默許時,則會進入裁量權行使的範圍,此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自由判斷,權衡如何處分才會合於公益。又稱「自由裁量」,但此一用語常易生誤會,應避免使用。 " ~~ ====== 便宜裁量 ====== [[行政機關]]就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時,如果認為法律構成要件成立後,法律有再針對法律效果為明示授權或默許時,則會進入[[裁量權]]行使的範圍,此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自由判斷,權衡如何處分才會合於[[公共利益|公益]]。但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仍然要根據法律規範或授權的目的。 又稱「自由裁量」,但此一用語常易生誤會,應避免使用。 <wrap info>例如</wrap> 行為人有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的違章行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這個個案可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處罰機關即可在法律所授權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範圍內裁量決定對該人裁罰金額為何(例如裁罰3萬元)。 <wrap info>又如</wrap>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漏報所得的稅務[[違章建築|違章]]案件,須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規定「[[漏稅罰|漏稅]]額2倍以下的額度」內,裁量要處多少金額的[[罰鍰]]。 **相關條目** * [[裁量收縮]] {{tag>行政法 行政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