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停止執行", description="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暫時停止發生效力或停止執行程序,但有法律特別規定時,可依法停止執行,或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 ~~ ====== 停止執行 ====== [[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訴:行政訴訟]]而暫時停止發生效力或停止執行程序,但有[[:法律]]特別規定時,可依法停止執行,或聲請[[法組: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wrap info>例如</wrap>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以提供擔保或繳納部分款項為停止執行的條件、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行訴:停止執行程序|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處分 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