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停止營業", description="屬於《行政罰法》第2條所規定「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例如: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對之得處以1日以上,20日以下停止營業之行政罰。 " ~~ ====== 停止營業 ====== 屬於《行政罰法》第2條所規定「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例如: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對之得處以1日以上,20日以下停止營業之[[行政罰]]。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