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公法上之爭議例外規定", description="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法上爭議事件,以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則,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仍可歸其他法院審判。此種除外情形,按現行法制可列舉如下" ~~ ====== 公法上之爭議例外規定 ======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公法上爭議事件,以提起[[行訴:行政訴訟]]為原則,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仍可歸其他[[:法院]][[:審判]]。此種除外情形,按現行法制可列舉如下: - **憲法爭議事件**:由人民或[[行政法: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向[[法組:大法官]]聲請解釋者均屬之。憲法爭議事件非屬行政訴訟之範圍,因行政訴訟途徑提供予「非屬憲法性質之公法爭議」。 - **選舉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民法:當選無效事件|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其處分或裁定不服者,依該法規定,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 - **律師懲戒事件**:律師懲戒事件之審理機關為「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依[[憲法:釋字第378號解釋|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蓋此依懲戒委員會乃特別法院之一種。 - **國家賠償事件**:[[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事件]]乃公法上之[[民法: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事件]],現行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外,亦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 **公務員懲戒事件**:公務員懲戒法第87條明定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救濟應向「判決之原懲戒法庭」提起「再審之訴」。 - **刑事補償事件**:[[刑法:刑事補償|刑事補償]]之請求依刑事補償法規定,以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不服其決定者,向司法院刑事補償覆議委員會聲明不服。 -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有關智慧財產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其上訴及抗告仍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 **法官懲戒事件**:依法官法規定,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事項、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等事項。其判決之再審之訴專屬職務法庭管轄。 **相關條目** * [[法組:行政法院]] * [[法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tag>行政法 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