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公物", description="公物在法律上的定義並不一致,行政法上,基本上學說採最廣義的公物,即國有財產法第4條規定的「公用財產」與「非共用財產」,公物並不以國家具有所有權為限,私人所有而由國家支配管理者也屬公物。 " ~~ ====== 公物 ====== (res publica/öffenliche Sache/dépendance du domaine public) 公物在[[:法律]]上的定義並不一致,行政法上,基本上學說採最廣義的公物,即國有財產法第4條規定的「公用財產」與「非共用財產」,公物並不以國家具有[[民法:所有權|所有權]]為限,私人所有而由國家支配管理者也屬公物,<wrap info>如</wrap>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騎樓(非公用地役關係)。 ===== 要件 ===== 一般而言,公物須具備以下要件: - 直接供公眾使用 - 行政主體所得支配之物:只要[[行政主體]]得支配,不論國家所有或私人所有,皆屬公物。 - 不限於有體物:空間、電力等無體物也可以是公物 - 須經行政主體以[[公權力]]提供公用 ===== 分類 ===== - [[行政用物]]:僅供行政主體使用 - [[公共用物]]:行政主體直接提供公眾使用之物 - [[特別用物]]:應先經許可始得使用之公物 - [[營造用物]]:行政主體為了供一定目的用途,結合人與物所形成之繼續性設備之總體,即構成營造物之公物 ===== 限制 ===== 公物係提供公眾使用,所以也有一定限制: - **融通性之限制**:不得隨意成為[[民法:讓與|讓與]]、[[民法:設定負擔|設定負擔]]之[[民法:標的物|標的物]] - **強制執行之限制**:移轉公物所有權有為公益者,不得強制執行,實務上認為就私人公物仍得[[強制執行]],但拍定取得公物所有權後仍須作為公物使用。 - **時效取得之限制**:不得由特定人取得時效而取得所有權。 - **公用徵收之限制**:公有財產或行政財產之利用,應依法定程序「撥用」,徵收僅限於私人所有物。 **相關條目** * [[行政法:公物|公物]]使用 * [[行政法:公物一般使用|公物一般使用]] * [[行政法:公物特別使用|公物特別使用]] * [[行政法:公物特許使用|公物特許使用]] * 公物消滅 * [[行政法:公物自然消滅|公物自然消滅]] * [[行政法:公物法定消滅|公物法定消滅]] {{tag>行政法 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