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即時強制", description="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如果等待行政處分作成後,再依一般程序予以執行,勢將緩不濟急,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在法定方法範圍內,得採取必要之措施。 " ~~ ====== 即時強制 ====== [[行政機關]]為阻止[[刑法:犯罪|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如果等待[[行政處分]]作成後,再依一般程序予以執行,勢將緩不濟急,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在法定方法範圍內,得採取必要之措施。 ===== 類型 ===== 即時強制方式包含(《行政執行法》第36條): - [[管束|對於人之管束]]。 -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 ===== 按行政執行法 第41條之規定: -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歸責原則|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訴:行政訴訟|行政訴訟]]。 -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