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就業安定費", description="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 ~~ ====== 就業安定費 ======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憲法: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就業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