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建築用地", description="土地依《土地法》第2條規定,依照使用方式的分類之一,建築用地包括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 ~~ ====== 建築用地 ====== [[土地]]依《土地法》第2條規定,依照使用方式的分類之一,建築用地包括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