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形式存續力", description="係就人民而言,指人民無法再經由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此種對於人民產生之拘束效力,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 " ~~ ====== 形式存續力 ====== 係就**人民**而言,指人民無法再經由[[行訴:行政爭訟|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此種對於人民產生之拘束效力,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 形式存續力之存在時點,通常係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未提起[[:救濟]],或基於其他法定事由造成行政程序終結始發生效力。 如:[[納稅義務人]]於__法定救濟期間經過__後不得對課稅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係因課稅處分發生了「形式存續力」。 **相關條目** * 行政處分[[效力]] * [[存續力]] * [[形式存續力]] * [[實質存續力]] * [[構成要件效力]] * [[確認效力]] * [[執行力]] {{tag>行政法 行政處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