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復審", description="對於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所提起之事件。 " ~~ ====== 復審 ====== 對於足以改變[[刑法:職權公務員|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所提起之事件。 ===== 標的 ===== 係以[[行政處分]]為標的,並參照下方所列予以認定提起復審之範圍: *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司法院歷次有關公務人員受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解釋意旨 基本上,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公務人員之人事[[行政行為]]區分為「[[行政處分]]」和「管理措施」,並分設「復審」及「[[申訴]]」兩種不同的救濟程序。 凡對於改變身分、影響公法上財產之請求權或對於公務人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得對之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26條),不服復審決定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按[[憲法:釋字第785號解釋|釋字785號解釋]]意旨,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成)評定等次**,不論甲、乙、丙或丁等評定,**均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理應以復審救濟。 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則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對之僅得提申訴、再申訴。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