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探礦", description="指探查礦脈之賦存量及經濟價值。探礦權以4年為限,期滿前1年至6個月間,得申請展限1次;展限不得超過2年。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仍為存續。 " ~~ ====== 探礦 ====== 指探查礦脈之賦存量及經濟價值。 探礦權以4年為限,期滿前1年至6個月間,得申請展限1次;展限不得超過2年。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礦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