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撤職", description="係指公務員有應予懲戒的違法失職行為,依法撤其現職,並於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為公務員,且於停止任用期滿而再任時,2年內仍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 ====== 撤職 ====== 係指[[刑法:公務員|公務員]]有應予懲戒的[[:違法]]失職行為,依法撤其現職,並於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為公務員,且於停止任用期滿而再任時,2年內仍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另依法官法第50條規定,撤職也屬對於[[法組:法官|法官]]的[[懲戒|懲戒處分]]種類,法官受撤職處分的[[法律效果]]除同前所述外,還包括不得擔任[[:律師]],其已擔任律師者,須停止執行職務,並不得再回任法官職務。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懲戒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