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撤銷行政處分", description="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貫徹,行政機關得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 ~~ ====== 撤銷行政處分 ====== 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貫徹,[[行政機關]]得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 類型 ===== ==== 違法負擔處分 ==== 負擔處分既對人民不利,其撤銷通常不發生既得權利或信賴保護問題,故行政機關對違法之負擔處分,得不問其是否已屬確定,隨時加以撤銷。撤銷違法處分性質上乃屬行政機關裁量事項。 ==== 違法授益處分 ==== 撤銷違法授益處分須考量: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遵循前者則處分既屬違法自應撤銷;依照後者則人民因信賴行政處分已取得特定身分或某種權益,即不應再予剝奪。兩者須取得均衡不致偏廢始可。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第2款,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該處分不得撤銷。 此外,一旦撤銷應補償受益人之損失。 **相關條目** * [[廢止行政處分]] * [[第三人效力]] {{tag>行政法 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