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收容異議", description=" " ~~ ====== 收容異議 ====== 因應司法院[[憲法:釋字第708號解釋|釋字第708號]]及[[憲法:釋字第710號解釋|第710號解釋]]要求,應給與受[[行政收容|收容]]之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對暫予收容處分有立即[[:聲請|聲請]]法院迅速審查的救濟機會。 不服暫予收容處分的受收容人或與其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依法提起收容異議,移民署受理後應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查:受收容人有無收容原因、收容必要及得不予收容的情形,以確保執行強制驅逐出境處分的合法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2參照)。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