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收容", description="法官調查或審理時,綜合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的嚴重性、家庭管教或交遊等情況,認為有收容的必要,以促使少年反省、暫時隔離少年與外界損友的聯繫、為保護少年免於外界危險環境或強化家長對少年的管教等目的,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 ~~ ====== 收容 ====== [[法組:法官]]調查或審理時,綜合[[: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的嚴重性、家庭管教或交遊等情況,認為有收容的必要,以促使少年反省、暫時隔離少年與外界損友的聯繫、為保護少年免於外界危險環境或強化家長對少年的管教等目的,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 法官做這項決定時,除了考量收容的必要性外,並以無法將少年[[民法:交付觀察|交付]]家長帶回,或顯然不適合由家長帶回的情形為限。 ===== 收容期間 =====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2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1月,以1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依職權]]或依少年、其[[民法: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將命收容之裁定撤銷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民法 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