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權利失效原則", description="所謂權利失效,係源自公法上誠實信用原則之制度,指實體法或程序法上之權利人,於其權利成立或屆至清償期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過長時間而不行使,義務人依其狀況得推論其已放棄權利之行使,而有積極之處分行為,以致權利人再行使權利時,對相對人造成不可期待之重大損害者,認該權利雖未消滅,亦不得再行使。" ~~ ====== 權利失效原則 ====== 所謂權利失效,係源自[[:公法]]上[[誠實信用原則]]之制度,指[[:實體法]]或[[:程序法]]上之權利人,於其[[憲法:權利|權利]]成立或屆至清償期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過長時間而不行使,義務人依其狀況得推論其已放棄權利之行使,而有積極之[[民法:處分|處分行為]],以致權利人再行使權利時,對[[民法:相對人|相對人]]造成不可期待之重大損害者,認該權利雖未消滅,亦不得再行使。 惟行政法上之權利失效[[:法無明文|非法律所明文]],即使予以承認,適用時亦應從嚴為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8號判決意旨參照)。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