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歸責原則(行政法)", description="錯誤、損害或是罪刑要歸給誰來負責。例如: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的賠償責任,是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要件,所以是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作為歸責原則。也就是必須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的歸責事由,國家才會對因此發生的損害,有應當負賠償責任的情形。 " ~~ ====== 歸責原則(行政法) ====== 錯誤、損害或是罪刑要歸給誰來負責。 例如: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的[[國家賠償|賠償責任]],是以[[刑法:公務員|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刑法:故意|故意]]或[[過失責任|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要件,所以是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刑法:故意|故意]]或[[過失責任|過失]]作為歸責原則。 也就是必須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的[[:歸責]]事由,國家才會對因此發生的損害,有應當負賠償責任的情形。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