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狀態責任", description="行政罰主要是以個人的行為作為規範對象,稱為行為責任。而在例外的情形,會以法律明定狀態責任,也就是課予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的人排除危險、回復安全的義務。違反該行政法義務的人,就可能會被處罰。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第4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課予土地、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清除義務,違反者可依同法第50條第1款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 ====== 狀態責任 ====== [[行政罰]]主要是以個人的行為作為規範對象,稱為行為責任。而在例外的情形,會以法律明定狀態責任,也就是課予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管領力]]的人排除危險、回復安全的義務。違反該行政法義務的人,就可能會被處罰。 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第4款規定: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 …… *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 …… *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 …… 課予[[民法: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清除[[:義務|義務]],違反者可依同法第50條第1款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