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立法裁量", description="憲法不能鉅細靡遺地規範國家政治與人民生活,所以授權由立法者來具體形塑各種制度。立法者綜合參考社會政治和民情,制定法律規範,且形成法律秩序,而立法過程中會有一定部分的價值判斷,這種被容許的價值判斷空間就是立法裁量。司法權對法規進行違憲審查時,對於屬立法裁量範圍,應有意識地尊重立法者的裁量權限,不對此部分進行審查。 " ~~ ====== 立法裁量 ====== 憲法不能鉅細靡遺地規範國家政治與人民生活,所以授權由立法者來具體形塑各種制度。立法者綜合參考社會政治和民情,制定[[:法律]]規範,且形成法律秩序,而立法過程中會有一定部分的價值判斷,這種被容許的價值判斷空間就是立法裁量。 ===== 意義 ===== [[憲法:司法權|司法權]]對法規進行[[憲法:違憲|違憲]]審查時,對於屬立法裁量範圍,應有意識地尊重立法者的裁量權限,不對此部分進行審查。 例如: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憲法:權利|權利]]雖為[[憲法:訴訟權|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容剝奪,但保障訴訟權之[[法組:審級制度|審級制度]],可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加以決定,此部分原則上就是[[憲法:司法權|司法權]]不應干涉的立法裁量空間。 **相關條目** * [[:立法理由]] {{tag>行政法 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