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管轄恆定原則", description="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乃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以法規為依據(即管轄法定原則), 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此即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之意旨。 " ~~ ====== 管轄恆定原則 ====== 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乃[[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以法規為依據(即[[管轄法定原則]]), 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此即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之[[:意旨]]。 ===== 內涵 ===== - 行政機關之權限原則上不受其它[[機關]]之侵越。 -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自己之權限,將之移轉予其它機關。但亦有例外而發生權限變更或管轄權移轉之情形;<wrap info>如</wrap> [[:委任]]、[[:委託]]與[[:委辦]]。 - 非以[[:法律]]或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得變動管轄權。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管轄 原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