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管轄權恆定原則", description="係指管轄權的設定、變更不得任意,須有法律明訂授權始可為之。行政機關的權限皆須要以法律規定,禁止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更動權限,更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決定管轄權。 " ~~ ====== 管轄權恆定原則 ====== 係指管轄權的設定、變更不得任意,須有法律明訂授權始可為之。[[行政機關]]的權限皆須要以法律規定,禁止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更動權限,更不允許[[:當事人|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決定管轄權。 <WRAP box> ==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 -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WRAP> 數機關就同一事件依法皆有管轄權者,依受理先後順序判定,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關於管轄權之有無,行政機關應[[:依職權|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目的 ===== - 禁止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之下,任意釋放權限 - 管轄恆定的意義,同時在於確保機關的權限不被侵奪 - 非以法律或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得變動管轄權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